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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邑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/标段答疑文件01号补遗澄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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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时间:
2024-09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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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/标段

答疑文件01

各潜在投标人:

现就******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施工/标段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。

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.11条(P10)中列明不允许分包,在专用合同条款3.5.2中(P156),有如下内容“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: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。”,“除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外,承包人可将专业工程(工作)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。”两处表述的意思相差甚远,结合实际情况,可否将1.11条改为“允许分包,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除外”?

答:分包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执行。

2在专用合同条款3.5.2.1中(P158),提及“在本项目中部分地块的地下室设有人防工程”,而在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未见人防相关内容,图纸和清单是否有遗漏?

答:按照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执行。

3光伏发电仅在电气招标图纸中有一份“光伏发电系统设计说明”,其平面布置、并网接驳规划等图纸均未见且清单中也无相关内容,请问光伏发电相关内容是否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。

答:按照招标文件执行。

4《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》中给定了材料名称及工程量,因组价方式不同,无法保证与《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》中材料、数量一致,是否可自行组价,不用与该表保持一致?

答:可自行组价,不用与该表保持一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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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人:******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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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代理机构:******有限公司

二〇二十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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