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-垃圾综合处理项目
餐厨垃圾厌氧及沼气综合利用系统成套设备采购(第二次)招标答疑(01号)
各投标人:
现就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-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餐厨垃圾厌氧及沼气综合利用系统成套设备采购(第二次)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,按招标文件规定,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。
提问1:招标文件页码P12页 3.5资格审查资料 原文描述:3.5.1“投标人基本情况表”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(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)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。 需澄清: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具体指哪些资料?需明确是制造设备所用材料合格证?如是,是否可以中标后提供采购设备的合格证?
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。
提问2:招标文件页码P20页 10.17制造商资格证明或制造商授权书 原文描述:投标人是搅拌机、组合式厌氧反应器、厌氧罐搅拌机制造商的应提供“制造商的资格声明”;投标人是搅拌机、组合式厌氧反应器、厌氧罐搅拌机代理商的应提供“制造商授权书”。 需澄清:如果投标人是搅拌机、组合式厌氧反应器、厌氧罐搅拌机制造商,是否可以用投标人自有品牌投标?
答:按招标文件执行。
提问3:原文描述: ①招标文件页码P152页“二、投标人拟选类似品牌表” ②技术规格书页码P74页 设备品牌选择表 需澄清:上述①、②中的品牌表不一致,是不是以招标文件为准?
答:以招标文件页码P152页“二、投标人拟选类似品牌表”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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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3月26日